台灣菸害防治法修正草案電子煙類菸品重點

預告菸害防制法類菸品修正草案

菸品:使用菸草或含尼古丁之天然植物或加工品為原料所製成,可供吸、嚼、含、聞或其他使用方式的紙菸、菸絲、雪茄及相關產品。

類菸品:使用菸草或含尼古丁之天然植物為原料,並將固態原料物理性態改變為液態的相關產品,與專供電子煙使用之器材,或其他非使用菸草與尼古丁為原料但可使人模仿菸品使用的相關產品。

未通過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及非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菸品,近似菸品或菸品容器形狀之物品,全面禁止使用、供應、展示、輸入、製造、販賣、廣告。

類菸品及其他電子煙專用之器材,全面禁止使用、供應、展示、輸入、製造、販賣、廣告。

禁止吸菸年齡提高至二十歲

吸菸:指吸用、嚼用、含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菸品之行為。

攜帶已點燃或已啟動使用功能之菸品,視為吸菸。

半戶外開放空間之餐飲場所、雪茄館、下午九時以後開始營業且十八歲以上始能進入之視聽歌唱場所為禁止吸菸場所。

酒吧、夜店未設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者,為禁止吸菸場所。

於不得吸菸之場所吸菸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菸品不得使用花香、果香、巧克力、薄荷口味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之添加物。

吸菸有害健康之警示圖文與戒菸相關資訊;其標示不得低於該包裝面積百分之八十五。

於不得吸菸之場所吸菸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類菸品或非指定菸品之製造、輸入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販賣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近似菸品或菸品容器形狀物品之製造、輸入,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類菸品及公告指定菸品之製造或輸入業者,展示或刊登廣告,處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廣告及傳播媒體業者接受類菸品及公告指定菸品製作廣告傳播或刊載,處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緩。

非業者展示或刊登廣告類菸品及公告指定菸品,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供應近似菸品或菸品容器形狀物品、類菸品或非公告指定菸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使用近似菸品或菸品容器形狀物品、類菸品或非公告指定菸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預告日期:109.05.29 預告終止日:109.07.28

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公告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為使本法更臻周延,經審酌中央相關機關、地方主管機關實務執行建議,並參考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與專家學者、公益團體及民眾之意見,爰擬具本法修正草案

本法修正草案特增列類菸品之定義,並明文禁止類菸品之製造、輸入、販賣、供應、使用、展示及廣告,以杜絕電子煙及其他類菸品對於國民健康之危害。至傳統菸品以外之菸品,則增定授權條文,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對必要之特定菸品,公告指定其製造、輸入業者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健康風險評估,經審查通過後,始得製造、輸入,俾因應各種以菸草或其他含有尼古丁以取代菸草之天然植物為原料,製成之新興菸品之管理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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